2000交大登山社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890730 交大登山社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作者: ccma (小馬) 看板: MountClub
標題: 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時間: Wed Aug 2 17:28:14 2000
交大登山社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時間:2000/7/30 14:00
地點:霞客羅溪中段峽谷區,由清泉起溯約一日半之行程。
890730 交大登山社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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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時間: Wed Aug 2 17:28:14 2000
交大登山社霞客羅溪溺水事件檢討報告
時間:2000/7/30 14:00
地點:霞客羅溪中段峽谷區,由清泉起溯約一日半之行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消署民字第1001500316號
主旨: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時,其成員戶籍設籍地疑義案,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0年12月9日消署救字第10006004971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在經費許可,並且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協勤調度、管理及訓練等方面均能配合下,應盡可能協助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辦理登錄,其成員戶籍地可不需設籍於登錄之縣市內。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
副本:本署民力運用組
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民國 97年11月14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人民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執行機關於搜救任務完成後三個月內,應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處分書,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以下簡稱處分相對人)繳納搜救費用。前項搜救所需費用,指下列項目:一、相關政府機關、國軍等所屬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費、 差旅費及保險費等費用。二、徵調、委任、僱傭之民間勞務等費用。三、相關政府機關、國軍或徵用、徵購、租用民間之搜救犬、救災機具、 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與所需飼料、 油料、耗材及水電等費用。第一項處分相對人為二人以上者,搜救所需費用平均分擔之;有可歸責之業者,由該業者分擔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獲救者平均分擔。處分相對人違反之情節輕微或有特殊原因者,得減輕其應負擔之費用。
法規: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第 4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 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第 3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五、年度工作計畫。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