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團教練授證作業準則

教練團教練授證作業準則
2007年5月19~20日教練團會議通過
第一條 以推廣安全登山教育為宗旨。
第二條 專業技術教練員:依專業能力區分為:
ㄧ、技術教練:具備山域搜救原則技術、地圖判讀與定位技術、攀降技術、溯溪技術、搬運拖吊技術、野外求生技術、雪地攀登、救援技術及其他相關分科之技術者,由協會核定頒發證書。
二、助理教練:具備山域搜救原則技術、地圖判讀與定位技術、攀降技術、溯溪技術、搬運拖吊技術、野外求生技術、雪地攀登、救援技術等上列七項分科之初級技術者,由各區核定頒發證書。
第三條 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下列資格者,由各區委員會推薦,得參加各級專業技術教練之檢定:
ㄧ、技術教練:擔任助理教練經評選小組評鑑合格,由教練團完成核定者,經理事會通過核發教練證書。
二、助理教練員:
1、完成「山域搜救員」訓練合格獲證書者。
2、完成各區舉辦「登山安全講習專業技術進階課程」,課程時數一百小時,訓練合格獲得證書者。
3、獲專業技術競賽、研習獎項或核發專業證照者。
第四條 檢定授証於每年之教練團研討會舉行,由現任教練團針對推薦新任教練資格條件評核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五條 評選教練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始得擔任:
ㄧ、針對評檢領域學有專精並公開發表著作、教材、教案者。
二、曾任:山域搜救原則技術、地圖判讀與定位技術、攀降技行、溯溪技術、搬運拖吊技術、野外求生技術、雪地攀登救援技術教練、顧問等有關職務者。
三、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及國內相關單位所舉辦攀登競賽獲有獎項,或核發訓練結業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第六條 各區教練團推派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乙員,參與總會之各項教訓協調。
第七條 專業技術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所持各級教練証。
ㄧ、轉讓、出借技術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二、假借協會名義私自利用其證書資格對外營利行為。
三、無故多次未施教,經告知仍未改善者,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停證,本人可重新申請再行評任。
第八條 技術教練証書僅證明適用於講習、演練操作等課程,師資分級教授之依據資格認定。
第九條 技術教練證遺失或毀損應檢具切結書,向發證管理單位申請補發。
第十條 一、各級技術教練員証每二年重新發證。
二、本辦法依教練團決議訂定之條文經理事會同意,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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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發「災害現場直昇機登機優先順序原則」(94.05.23)

有關第20次委員會議針對「執行救災行動時,遭遇窒礙事項」案,主任委員裁示「關於空中救援現場登機人員順序,務求明確可行,目前雖有相關規定,為求周延,由本會邀集相關單位再研商檢視後,直接函發相關機關落實執行。」一案,經本會依93年12月2日第2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暨94年5月12日「直昇機空中救援現場作業原則」(草案)第3次研商會議紀錄,於94年5月23日以災防減字第09499600362號函發國防部、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內政部消防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消防局等單位,於災害現場執行空中救援作業時,依照「災害現場直昇機登機優先順序原則」規定辦理,相關原則說明如下:
1、第一優先為傷病患及隨行照護之醫療人員,傷病患處理依救護後送優先救助原則,並進行檢傷分類後,安排傷病患登機之順序。
2、第二優先為受困或需疏散之受災民眾,並應以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優先。
3、第三優先為如遺體運送等與救災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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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向各區請求協尋應附”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一、 申請機關: 連絡電話:自動: 衛星: 警用:
二、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協助事項:
四、 案情概述:
五、 任務內容:
六、 攜帶裝備:
七、 報到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八、 報到地點:
九、 帶隊官職稱及姓名: 使用頻道、代號: 自動、行動、衛星電話:
十、 備考:協助機關同意後,請指派適當人員帶隊並洽救災指揮官有關支援、聯繫細節。
申請機關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值 勤)人 員

協助機關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值 勤)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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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壹、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四條規定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 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認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證小組)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開時間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 職掌:申請組織認證及團體救災工作證資格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二、 置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務之同仁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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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處理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附件二
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項次 項目 應辦事項 辦理機關 備考
一 受理報案 救災機關接到山難事故報案,有展開搜救作業必要時。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二 相互通報 一、受理機關為消防機關則由消防機關通報鄰近協助救災機關(包括警察局或分局、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公園警察隊、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並層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另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跨縣市時)及通知家屬、媒體。二、受理機關為協助救災機關則由該機關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循前述通報流程辦理,另層報該救災機關之上級機關。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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