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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12.17屆第4次理事會議訂定

115.02.07.17屆第5次理事會議修訂

115.04.06.17屆第2臨時理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 17屆轉屆(改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理監事選舉辦法」17屆第4次理事會議決議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實施本改選辦法必須「公告」周知。

第二條 理事會理事應選名額二十一人(候補理事得票次多數-5人)、監事會監事應選名額七人(候補監事得票次多數-2人),按下列方式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一)理監事選舉由「18有效(團體)會員」經17屆理事會審核通過,召開18屆第一次(團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前項「18有效會員」資格之取得:於115年元月1日本會提供以下帳戶供各會員繳交115年(第18屆)年費。並於114年年底前「公告」(催繳年費)周知。

1. 北區搜救委員會:兆豐銀行中山分行協會帳號01509040537

2. 中區搜救委員會:兆豐銀行員林分行協會帳號03209060720

3. 南區搜救委員會:合作金庫銀行一心分行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高雄市支會帳號1508717111807

4. 東區搜救委員會:花蓮二信協會帳號16000100008067

繳費期限115131日截止;各區會員未依指定帳戶繳交年費視同未繳交115年會費。

(三)11527日召開17屆理事會議審定「18有效會員」資格(如無參選權,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並議決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及發票、唱票、計票、監票…等選務工作人員。

「候選人參考名單」議決原則:

1. 具會員代表身分。

2. 本人有意願參選。

3. 參與理監事會議出席率。

4. 職務捐。

5. 各委員會推薦。

115210日造冊公告「18有效會員」(選舉人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供會員閱覽。同時行文內政部呈報「選舉人名冊」。

(四)115213日寄發18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通知(議程包含選舉18屆理、監事及修改章程…等),並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由17屆理事長召集。

115426召開18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18屆理事、監事(每一「有效會員」一票);由17屆理事長主持。會後即寄發18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知(議程包含選舉18屆常務理事、理事長及18屆常務監事…等)。

或 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第二條項當日舉行本辦法第二條(五)項選舉事宜

(五)11559日由17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開18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互相選18屆常務理事7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及監事互相選舉常務監事。

(六)115210日「公告選舉人名冊」後,各區「搜救委員會」依公告各委員會「115年有效會員」推舉18屆主任委員,並報「18屆理事會」聘任之。

(七)以上選舉之舉行依以下事項執行

1. 現場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2. 依理事會決議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3. 設置及檢查票匭。

4. 選舉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

5. 依「選舉人名冊」發票、投票及開票。

6. 爭議選舉票效力之判斷。

7. 宣布結果。

人民團體之選舉,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1. 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3. 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會員對選舉過程有異議則以下方式處置:

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結果宣布之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

本會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於十五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覆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18屆理事、監事任期自1155(或4)月9(或25)日起至1175(或4)月8(或24)日截止為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開始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選舉理事、監事之選舉票,由本會依相關規定印製;須載明本協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並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17屆常務監事印章。

選舉票如有「人民團體選罷法」第10條情事者無效。

第五條 前(六)款各區搜救委員會主委之推舉結果及推舉名單應於推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18屆第一次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11410月報內政部並申請延期3個月改選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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