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發布 )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 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第 3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五、年度工作計畫。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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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訓人員指導準則

授課教訓人員指導準則
壹、依據:年度工作訓練計劃
貳、目的:依課程內容教授相關專業技術以提昇學員技術操作能力, 進而培養納入各專業群體,擔任專業幹部或山域搜救員。
叁、方式:
ㄧ、本課程預定分為六次授課,每次以兩天為主(星期六、日)均採實地演練操作、使學員加深操作技能程度。
二、每次由指派督課員乙名,負責督導管制課堂秩序,施課人員之相關行政支援(入山、保險、伙食、裝備、器材、交通)。
三、每項課程由教官一至二名、助教二至四名全程負責施訓(並協助督課人員,管理施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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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訓課程授課作業守則

教訓課程授課作業守則
一、訓練組提前45-60分鐘前至訓練場地,佈置整理場地教室。(路標、旗幟、報到桌)
二、訓練組攜學員簽到表、幹事教練簽到表置報到處。
三、報到完畢由班長集合隊伍交督課幹事後,再由主課教練宣佈訓練操演課程內容。
四、課程時間內包含隨堂教練、助教之課堂秩序由主課教官負責維持。
五、主課教官確實督導隨隊教練、助教維護學員之安全,並依表定時間授課、上下課。
六、第一天結束課程時實施課程檢討會、心得交流。第二日課程結束時實施學員檢討會外,並實施教練群之課後研討,並記錄相關課程缺失及學員表現。
七、 負責之授課先鋒、溯溪部製作下次上課地點之報到地形圖、要攜帶的裝備器材、注意事項。
八、 程內容、施課人員名單、地點、保險等相關行政作業統由訓練組匯整後,再行向上回報及向下橫向聯繫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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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團教育訓練守則

教練團教育訓練守則
教練團教育訓練作業程序
1、目的
規範安全登山技術訓練:授課、職掌、行為、作業流程標準化。
2、適用範圍
2.1安全登山訓練。
2.2技術進階課程。
2.3日夜間及戶外課程演練觀摩。
2.4團隊紀律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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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教練團研討會紀錄

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
2007年度教練團研討會會議紀錄
教練團會議:(1)匯集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北、中、南、東四區委員會之教練團成員,針對各項安全登山訓練議題內容,研討溝通各教材、教案、授課、訓練、測驗考試達到共同一致之內容。
(2)其他議題。
一、時間:96年05月19~20日(詳如活動流程表)
二、地點:芳晨温泉渡假村—高雄縣六龜鄉中正路132號(寶來國中對面)
三、大會主席:黃理事長楩楠
四、會議主席:徐秉正 記 錄:林嘉玲
五、出席人員:
總會: 理事長黃楩楠 祕書長羅弘安 常務理事張德武 常務監事李丁發 幹事團方瑛祥
北區委員會主任委員:詹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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