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20次委員會議針對「執行救災行動時,遭遇窒礙事項」案,主任委員裁示「關於空中救援現場登機人員順序,務求明確可行,目前雖有相關規定,為求周延,由本會邀集相關單位再研商檢視後,直接函發相關機關落實執行。」一案,經本會依93年12月2日第2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暨94年5月12日「直昇機空中救援現場作業原則」(草案)第3次研商會議紀錄,於94年5月23日以災防減字第09499600362號函發國防部、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內政部消防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消防局等單位,於災害現場執行空中救援作業時,依照「災害現場直昇機登機優先順序原則」規定辦理,相關原則說明如下:
1、第一優先為傷病患及隨行照護之醫療人員,傷病患處理依救護後送優先救助原則,並進行檢傷分類後,安排傷病患登機之順序。
2、第二優先為受困或需疏散之受災民眾,並應以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優先。
3、第三優先為如遺體運送等與救災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