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12.第17屆第4次理事會議訂定
115.02.07.第17屆第5次理事會議修訂
115.04.06.第17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 17屆轉屆(改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理監事選舉辦法」、17屆第4次理事會議決議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實施本改選辦法必須「公告」周知。
第二條 理事會理事應選名額二十一人(候補理事–得票次多數-5人)、監事會監事應選名額七人(候補監事–得票次多數-2人),按下列方式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一)理監事選舉由「18屆有效(團體)會員」經17屆理事會審核通過,召開18屆第一次(團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前項「18屆有效會員」資格之取得:於115年元月1日本會提供以下帳戶供各會員繳交115年(第18屆)年費。並於114年年底前「公告」(催繳年費)周知。
1. 北區搜救委員會:兆豐銀行中山分行協會帳號01509040537
2. 中區搜救委員會:兆豐銀行員林分行協會帳號03209060720
3. 南區搜救委員會:合作金庫銀行一心分行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高雄市支會帳號1508717111807
4. 東區搜救委員會:花蓮二信協會帳號16000100008067
繳費期限115年1月31日截止;各區會員未依指定帳戶繳交年費視同未繳交115年會費。
(三)115年2月7日召開17屆理事會議審定「18屆有效會員」資格(如無參選權,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並議決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及發票、唱票、計票、監票…等選務工作人員。
「候選人參考名單」議決原則:
1. 具會員代表身分。
2. 本人有意願參選。
3. 參與理監事會議出席率。
4. 職務捐。
5. 各委員會推薦。
115年2月10日造冊公告「18屆有效會員」(選舉人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供會員閱覽。同時行文內政部呈報「選舉人名冊」。
(四)115年2月13日寄發18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通知(議程包含選舉18屆理、監事及修改章程…等),並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由17屆理事長召集。
115年4月26日前召開18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18屆理事、監事(每一「有效會員」一票);由17屆理事長主持。會後即寄發18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知(議程包含選舉18屆常務理事、理事長及18屆常務監事…等)。
或 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第二條(四)項當日舉行本辦法第二條(五)項選舉事宜。
(五)115年5月9日由17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開18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互相選舉18屆常務理事7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及監事互相選舉常務監事。
(六)115年2月10日「公告選舉人名冊」後,各區「搜救委員會」依公告各委員會「115年有效會員」推舉18屆主任委員,並報「18屆理事會」聘任之。
1. 現場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2. 依理事會決議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3. 設置及檢查票匭。
4. 選舉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
5. 依「選舉人名冊」發票、投票及開票。
6. 爭議選舉票效力之判斷。
7. 宣布結果。
人民團體之選舉,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1. 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3. 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會員對選舉過程有異議則依以下方式處置:
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結果宣布之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
本會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於十五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覆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18屆理事、監事任期自115年5(或4)月9(或25)日起至117年5(或4)月8(或24)日截止為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開始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選舉理事、監事之選舉票,由本會依相關規定印製;須載明本協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並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17屆常務監事印章。
選舉票如有「人民團體選罷法」第10條情事者無效。
第五條 前第二條(六)款各區搜救委員會主委之推舉結果及推舉名單應於推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18屆第一次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114年10月報內政部並申請延期3個月改選)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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