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法規: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第 4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