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119廢止)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九十年六月一日台(九十)內消字第九O八六六三八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