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報案通報,整備派出階段
(一)受理報案通報:
救災機關接到山域事故報案,通報有展開搜救作業必要時。

(二)相互通報:
1.受理機關為消防機關由該機關通報鄰近協助救災機關(包括縣警察局或分局、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公園警察隊、林區管理處)並層報內政部消防署、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跨縣市時)通報他縣市消防機關,通知事故家屬、社團、學校並視狀況通知媒體。
2.受理轉報案機關或團體為協助救災機關時,則由該機關或團體轉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循前述通報流程辦理。

(三)指派指揮官
1.由縣市消防機關指派適任人員擔任事故搜救指揮官。
2.指揮官人選以鄰近事故現場之消防幹部為原則,事故現場未有消防人員時,由現場選派適任人員擔任指揮。

(四)調派搜救人員:
1.調派消防機關山域搜救員待命整備出勤。
2.視必要可向鄰近協助搜救機關請求支授。
3.必要時運用民力資源請求民間山域救難團體支授搜救。
4.必要時請求協助救難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1)提供依法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2)提供山區地理環境資料。
(3)提供適當處所成立指揮所。
(4)提供直昇機起降處所。
(5)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6)支援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7)支援嚮導人員。
(8)支援屍體勘驗。
(9)支援直昇機載運。
(10)支援民間山難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五)出發
1.受理報案或通報儘速於二至四小時內,完成整備派出先鋒人員。
2.派出先鋒搜救人員後視狀況需要派出待命支援人員。
3.協搜人員須向轄區消防機關完成人員名單核備程序。
4.點查派出人員名單裝備。

二、設立指揮所、後勤控管擬定搜救計劃階段
(一)成立前進指揮所
1.鄰近事故現場洽備適當處所或搭設指揮帳作為前進指揮中心。
2.指揮官指揮調度運作建立事故,後勤控管表、天候狀況圖設施。
3.接受搜救人員報到,並查點其個人及團體裝備。
4.調控通訊設備及搜救所需裝備器材、糧食、飲水。
5.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勤務中心)建立並試通無線電、衛星電話、行動電話頻道通訊。
6.指派特定人員填寫事故搜救日誌,確簽後,適時通報消防機關。

(二)擬訂搜救計劃
1.研判事故地點及搜尋路線。
2.研擬搜救步驟及執行方式。
3.編組劃分搜救責任區,並指派負責人。
4.後勤補給之支援計劃。
5.重大狀況必要時向消防機關報告申請空中直昇機支援運送人員進入搜救地區。
6.預判未來天候狀況及影響。
7.受地形影響通訊,開設通訊中繼台轉發。
8.人員死亡現場,保持完整。

(三)勤前教育
1.指揮官召集搜救員案情簡介。
2.重點說明搜救計劃。
3.出勤人員與核備名單不相符者,請重新填核。
4.提示搜救應注意事項。
5.檢查試通指揮中心,個人通訊裝備。
6.檢查搜救員應勤個人團體裝備器材及糧食飲水。
7.登錄搜救人員資料、台呼。
8.分給搜救人員事故地區地形圖。
9.申請空中直升機吊掛事故現場如非空礦地,須開設起降場或清除障礙物。

三、執行搜救,狀況處置應變階段
(一)編組搜救小組
1. 搜救小組編組:(1)小隊長(2)導航尋跡員(3)通訊記錄員(4)護理員
2. 搜救人員隊伍出發趕往責任區尋跡搜救。
3. 搜救人員、隊伍定時或適時與前進指揮所通報所在地點及狀況。
4. 前進指揮所管控機動待命人員,俟時投入支援搜救。

四、狀況應變處置
(一)、發現事故人員或現場:
1.通報前進指揮所,事故位置點狀況。
2.指揮官通知搜救人員隊伍停止搜救作業。
3.迅速集結、調派搜救人員至事故地點協助。
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迷途受困:協助脫困、撫慰情緒、供給飲食、安置調養→護送下山至接駁點,並向消防機關通報。
(2)輕微傷病:初步急救醫護,撫慰情緒、供應飲食、安置調養,依病況傷勢協助→護送下山至接駁點,送醫或交其親友,並向消防機關通報。
(3)嚴重傷病:石擊、墬崖、失溫、急性病症、毒蛇蜂攻擊,施予急救、醫護、安置觀察、撫慰情緒,給予適當飲食飲水。並通報勤務中心先行聯絡醫勤中心備妥醫護作業所需。指揮官考量傷病路徑狀況,決定行止,請求空中直昇機支援吊掛搬運或採人力搬運措施→妥善醫護後以最快速安全方式,吊掛運送下山就醫或交家屬處理,並向消防機關通報。
(4)死亡:保持現場,拍照留証,詢問同伴,設置標誌,遮蔽防護,必要時留人看守,等候檢察官指示→交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協助家屬處理。
(二)、反覆搜索:
1. 報告前進指揮所重新檢討,擬定下次搜救方案。
2. 發現事故人員現場,參酌前述方式理。
3. 經過長時間搜救,搜救人員體力情緒亦隨之耗弱,指揮官須俟時投入待命人員,接替現有搜救人員以存蓄搜救能量。
4. 搜救時間延遲,影響事故者體力、情緒傷病惡化程度,事故遺體後續問題須慎重處理。
(三)、搜救無功:
1. 經過初期反覆搜救無明顯成效,報告前進指揮官裁示處置。
2. 就現今搜救情形,氣象因素全盤考量後,回報消防機關裁示結束搜救作業或再進行另波段搜救。
3. 受惡劣天災影響時須結束搜救。
4. 經多日搜救無果,經消防機關裁核結束搜救。

五、搜救任務結束檢討階段 結論
(一)結東搜救
1. 搜救人員隊伍依指示處理善後或返回前進指揮所報到。
2. 清點人員、裝備、器材。
3. 指揮官下達解除任務指令人員歸建解散.
(二)山域事故結報作業
以救災、協救機關團體之內部作業程序呈報主管機關、主官主管、負責人具知。
(三)召開檢討會
1. 重大山難事故召集參與搜救人員團體舉辦檢討會。
2. 慰勉搜救人員辛勞。
3. 進行個案心理輔導。
4. 會議記錄發函各救災機構存查。
參、結綸
山域事故作業程序可提供救災、協救、機關單位社團參考依循,只須將作業程序內容條文做詳實的閱讀研析,再加上平時有配套的整合性演練,並將此作業程序製成操作手冊或制式作業包,只要救災機關或協救機關社團接獲報案,通報即能現地參考各項作業表格,程序內容將先期整備,中期運作,後期執行等階段做適當的安排執行,最後能圓滿完成山域搜救任務。